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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台上,患者换的假眼突然坏了
手术台上患者换的假眼突然坏了
南京的一位周女士,在医院做晶体植入手术,没想到就在手术当中,意外发生了。
医生助手在使用推注器的时候,突然晶体卡住了,一看,晶体已经损伤。这时候,病人正躺在手术床是,怎么办呢?
正常情况下,医院库存是应该有备份的,可是当时是周末,库存没有及时备货。无奈之下,医生只好换了另外一种晶体,给周先生完成了眼睛手术。
事后据医生介绍,这种晶体和原来预定的晶体是同一厂家的,材质一样,曲张率也一样,属于同款的晶体。当然,两种晶体也有不一样的地方——价格不一样。原来预定的那款晶体是元,现在用的价格是元。
如果您是患者家属
对这样的信息,你相信吗?
你满意吗?
周女士的家属显然是不满意的。周女士丈夫提出,医院除了要向他道歉外,还应该给他赔偿,因为老伴的眼睛不可能再做一次手术。
医院方面表示,他们会和杭先生及周女士再次沟通,希望在补偿数额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双方还在沟通当中。
眼睛不仅是心灵的窗户,眼睛还是吃饭的本钱。
因为我们干任何工作都离不开眼睛,有些工作还特别费眼。
今天,我们就专门来谈谈保护眼睛的话题。
提醒各位朋友:一定要像爱护老板的财产一样爱护自己的眼睛。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有人为此付出了代价!
小芳是南京一家咨询公司的女职员。为了赶制投标文件,她3天时间里连续加班了四十多个小时。
连续加班这么久,是老板狠?还是自己狠?
这还没完,小芳加完班后就去搬运投标文件,下楼时不小心一脚踏空差点摔倒。
这也难怪,加班这么久,换谁走路都得打飘啊。
小芳当时感觉左眼很难受,但是因为要赶着去参加投标,医院检查,更要命的是,两天后她因为要修改投标文件,又熬夜加班到深夜。
请问老板,小芳这样刻苦耐劳的员工,您是从哪里招来的?
小芳虽然刻苦耐劳,但是她的眼睛终于顶不住了:医院的结论是,左眼黄斑裂孔,视网膜脱离。小芳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
小芳和她的家人以及同事都认为这是工伤
但是,无论是人社局,还是法院一审、二审,都认定小芳的眼睛不属于工伤。
眼睛坏了,小芳真是欲哭无泪啊!
小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要否定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芳视网膜脱离与伤害事件无关,未对“视网膜脱离”的病情进行咨询论证,因此不能拒绝承认工伤。
可是,无论是人社局,还是法院的一审、二审,都认为:
在这起纷争中,小芳差点摔伤是前提,上诉人小芳未能证明其因事故受到伤害,所以单位也无需承担她“左眼黄斑裂孔、视网膜脱离”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结论是小芳不属于工伤。
本人查询了一下小芳“左眼黄斑裂孔,视网膜脱离”的病情,这种病多与高度近视和眼外伤有关。一般是先得了“黄斑裂孔”,然后“视网膜脱离”,医学专家建议,得了“黄斑裂孔”这种眼病,要注意眼睛的保养,切忌过度用眼、长时间的看电视或报纸,尤其要避免眼球的过度振动,比如,不要劈劈柴、剁肉馅等,防止视网膜因黄斑裂孔而出现脱落。
小芳连续40多个小时加班赶制投标文件,难道不是用眼过度吗?加班40多小时,昏头昏脑还要去搬运投标文件下楼,一脚踏空差点摔倒,这样的晃动恐怕也不比劈柴剁肉馅小吧?
看到这里,本人对小芳深表同情,可惜法不容情!
法律判决,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上的事实,是指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小芳说她搬运投标文件下楼时不小心踏空差点摔倒,这或许是事实,但是她没有用证据证明这是事实,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如果真摔倒了,倒比较容易找出证据。差点摔倒,这证据确实难找吧!
那么小芳和她的代理人为什么一定要强调她“一脚踏空差点摔倒”这个事实呢?为什么不主张她连续加班熬夜熬伤了眼睛申报工伤呢?
这就涉及到法律的“准绳”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很多人看了这条规定,往往只记住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却忽略了“受到事故伤害”的表述中对“事故”二字的强调。这两个字很关键,可以说,无事故,无工伤。
正因为如此,小芳和她的代理人才会强调“一脚踏空差点摔倒”这一事故,而没有主张连续熬夜加班导致眼睛损伤。
那么连续熬夜加班导致眼睛损伤算什么呢?
这只能叫工作中“突发疾病”。
对“突发疾病”的,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眼睛损伤,肯定不属于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
所以,大家还是自己要对自己的眼睛负责,别用眼过度了,一定要像爱护老板的财产一样爱护自己的眼睛。
连续熬夜加班,眼睛坏了都熬不出工伤来,你该自己多保重了!这可不是玩笑。
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你那些经常加班的苦逼朋友吧!
请告诉你那些经常熬夜加班的苦逼朋友:一定要像爱护老板的财产一样爱护自己的眼睛。
有人已经为此付出代价了!
朋友一场,也该给他(她)(它)提提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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