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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



发文单位:公安部-11-1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2总则   2.1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   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3   鉴定人   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   临床治疗   clinical   treatment   医院、诊所进行的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   class=tableline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血肿   4.1.1   头皮下血肿   10日~15日   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   15日~30日   4.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25日~60日   4.2   头皮裂伤   4.2.1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30日   4.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   45日~60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   撕脱面积≤20平方厘米   60日~90日   4.3.2   撕脱面积>20平方厘米,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日   4.3.2   撕脱面积>20平方厘米,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日   4.4   头皮缺损   4.4.1   头皮缺损≤10平方厘米   30日~60日   4.4.2   头皮缺损>10平方厘米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5   颅盖骨骨折   4.5.1   颅盖骨线状骨折   30日~60日   4.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4.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   90日   4.5.2.2   需手术整复者   日   4.6   颅底骨折   4.6.1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60日   4.6.2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   90日   4.6.3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日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   轻型   4.7.1.1   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30日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   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   60日   4.7.1.3   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   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90日   4.7.2   中型   90日~日   4.7.3   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   严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   开放型颅脑损伤   4.8.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30日~90日   4.8.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   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   外伤性智力损伤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   化脓性脑膜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   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   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面部损伤   5.1   眼部损伤   5.1.1   眼睑损伤   5.1.1.1   眼睑血肿   15日   5.1.1.2   眼睑裂伤,不伴有其他症状   20日~30日   5.1.1.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   30日   5.1.1.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90日   5.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30日   5.1.3   泪器损伤   5.1.3.1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   30日~45日   5.1.3.2   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   30日~45日   5.1.3.3   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   结膜损伤   5.1.4.1   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   15日~30日   5.1.4.2   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45日~60日   5.1.5   角膜损伤   5.1.5.1   角膜损伤无后遗症   10日~15日   5.1.5.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60日~90日   5.1.5.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   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30日~60日   5.1.6.2   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   30日~60日   5.1.6.3   前房出血   30日~60日   5.1.6.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60日~90日   5.1.6.5   睫状体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   巩膜裂伤   5.1.7.1   单纯巩膜裂伤   45日~60日   5.1.7.2   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   日   5.1.8   晶状体损伤   5.1.8.1   晶状体脱位   60日~90日   5.1.8.2   外伤性白内障   日   5.1.9   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   日   5.1.10   眼底损伤   5.1.10.1   视网膜震荡、出血   30日   5.1.10.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   黄斑裂孔   30日~60日   5.1.10.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90日   5.1.11   视神经损伤   90日   5.1.12   眼球摘除   30日~45日   5.1.13   外伤性青光眼   30日~日   5.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   90日~日   5.1.15   眼球后血肿   60日   5.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   眶壁骨折   5.1.17.1   不需手术治疗的   90日   5.1.17.2   需手术治疗的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   耳部损伤   5.2.1   耳廓损伤   5.2.1.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15日~20日   5.2.1.2   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   15日~30日   5.2.1.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   15日~30日   5.2.1.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45日~60日   5.2.2   外耳道损伤   5.2.2.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30日   5.2.2.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90日   5.2.3   鼓膜穿孔   5.2.3.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15日~30日   5.2.3.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30日~60日   5.2.4   听骨链损伤   5.2.4.1   听骨脱位、骨折   60日   5.2.4.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的   90日~日   5.2.5   内耳损伤   5.2.5.1   迷路震荡   90日   5.2.5.2   内耳窗膜破裂   90日~日5.3   鼻部损伤   5.3.1   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   15日~30日   5.3.2   鼻骨骨折   5.3.2.1   鼻骨线状骨折   30日   5.3.2.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   60日   5.3.3   鼻窦损伤   90日   5.4   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5.4.1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   15日~20日   5.4.2   颌面部皮肤裂伤   5.4.2.1   创口长度累计≤3.5cm   15日~30日   5.4.2.2   创口长度累计>3.5cm   20日~45日   5.4.2.3   颌面部穿通伤   30日~45日   5.4.3   上、下颌骨骨折   5.4.3.1   单纯性线状骨折   60日~90日   5.4.3.2   粉碎性骨折   日   5.4.4   颧骨、颧弓骨折   5.4.4.1   单纯性线状骨折   60日   5.4.4.2   粉碎性骨折   日   5.4.5   牙槽骨骨折   60日   5.4.6   牙齿损伤   5.4.6.1   牙齿脱落或折断   30日~45日   5.4.6.2   需复位固定的   90日   5.4.7   颞颌关节损伤   60日~90日   5.4.8   舌损伤   45日   5.4.9   腮腺损伤   90日   5.4.10   面神经损伤   日   5.4.11   三叉神经损伤   日   6   颈部损伤   6.1   颈部皮肤裂伤   15日   6.2   咽部损伤   30日   6.3   喉损伤   6.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15日 6.3.2   喉切割伤   30日~60日   6.3.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90日   6.3.4   喉烫伤或烧灼伤   90日   6.4   食管、气管损伤   6.4.1   挫伤   60日   6.4.2   裂伤   日   6.4.3   烧灼伤   日   6.5   甲状腺损伤   6.5.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60日   6.5.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日   6.5.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日   6.5.4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日   6.6   甲状旁腺损伤   6.6.1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60日   6.6.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日   6.6.3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   日   7   胸部损伤   7.1   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   皮肤擦、挫伤   10日~15日   7.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   15日~30日   7.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   30日~40日   7.1.4   胸壁异物存留   60日   7.2   肋骨骨折   7.2.1   一处骨折   30日~40日   7.2.2   多根、多处骨折   90日   7.3   胸骨骨折   7.4   气胸   7.4.1   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   15日~30日   7.4.2   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   30日~40日   7.4.3   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   60日   7.5   血胸   7.5.1   小量(胸腔积血mL以下)   30日~40日   7.5.2   中量(胸腔积mL~1mL) 60日~70日   7.5.3   大量(胸腔积1mL以上)   90日~日   7.6   肺损伤   7.6.1   肺挫伤   30日~45日   7.6.2   肺裂伤行肺修补术   70日   7.6.3   肺叶切除   90日   7.6.4   一侧全肺切除   日   7.6.5   肺爆震伤   70日   7.6.6   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   70日   7.7   食管损伤   90日   7.8   气管、支气管损伤   7.8.1   气管、支气管损伤经保守治疗恢复   60日   7.8.2   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   90日   7.9   心脏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0   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   胸导管损伤   70日~90日   7.12   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   90日   7.13   膈肌损伤   7.13.1   外伤性膈疝   日   7.13.2   膈肌破裂   90日~日   7.14   乳房损伤   30日~40日   7.15   外伤性窒息   60日~90日   7.16   长管状骨折,致成肺脂肪栓塞综合症   90日   7.17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   90日~日   8   腹部损伤   8.1   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   皮肤擦、挫伤   15日~30日   8.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   15日~30日   8.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   30日~60日   8.1.4   胸壁异物存留   60日   8.1.5   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   60日   8.2   肝脏损伤   8.2.1   经保守治疗   60日   8.2.2   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   90日   8.3   脾损伤   8.3.1   经保守治疗   60日   8.3.2   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   90日   8.3.3   延迟性脾破裂   日   8.4   胰腺损伤   8.4.1   胰腺挫伤   60日~90日   8.4.2   行胰腺修补术   90日~日   8.4.3   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   日~日   8.4.4   胰腺假性囊肿   90日~日   8.5   肾损伤   8.5.1   挫伤   30日   8.5.2   破裂   90日   8.6   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   8.6.1   对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 60日   8.6.2 对空腔脏器损伤行部分切除术   90日   8.7   输尿管、膀胱损伤   8.7.1   输尿管、膀胱损伤   90日   8.7.2   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   日   8.8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   90日   8.9   腹膜后血肿   90日   9   脊柱、骨盆部损伤   9.1   脊柱骨折   日   9.2   椎间关节脱位   60日   9.3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日   9.4   脊髓损伤   9.4.1   脊髓震荡   60日   9.4.2   脊髓挫伤、脊髓压迫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   骨盆骨折   9.5.1   骨盆稳定型骨折   90日~日   9.5.2   骨盆不稳定型骨折   日~日   9.5.3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   日   9.5.4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   日   9.6   阴茎损伤   9.6.1   挫伤   30日   9.6.2   脱位   60日   9.6.3   断裂或缺损   90日   9.7   阴囊损伤   9.7.1   阴囊血肿、鞘膜积血   60日   9.7.2   阴囊撕裂伤   60日   9.8   睾丸损伤   9.8.1   睾丸挫伤或脱位   60日 9.8.2   一侧睾丸切除   90日   9.9   女性外阴裂伤、缺损   60日   9.10   阴道损伤   60日   9.11   外伤性流产、早产   60日   10   肢体损伤   10.1   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   皮肤擦、挫伤   15日   10.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   15日   10.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   30日   10.2   骨折   10.2.1   锁骨骨折   70日   10.2.2   肱骨外科颈骨折   70日   10.2.3   肩胛骨骨折   60日   10.2.4   肱骨干骨折 90日   10.2.5   肱骨髁上骨折   90日   10.2.6   尺骨鹰嘴骨折   90日   10.2.7   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   90日   10.2.8   尺桡骨双骨折   日   10.2.9   桡骨远端骨折   90日   10.2.10   指、掌骨骨折   70日   10.2.11   腕骨骨折   日   10.2.12   股骨颈骨折   日~日   10.2.13   股骨粗隆间骨折   日~日   10.2.14   股骨干骨折   日   10.2.15   髌骨骨折   日   10.2.16   胫腓骨骨折   日   10.2.17   踝部骨折   日   10.2.18   舟、楔骨骨折   日   10.2.19   跟、距骨骨折   日   10.2.20   跖趾骨骨折   90日   10.3   关节脱位   60日 10.4   关节韧带损伤   70日   10.5   主要肌腱断裂   60日   10.6   肢体离断   90日   10.7   断肢(指、趾)再植术后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   周围神经损伤   10.8.1   臂丛神经损伤   日~日   10.8.2   尺神经损伤   日~日   10.8.3   桡神经损伤   日~日   10.8.4   中神经损伤   日~日   10.8.5   胫神经损伤   日~日   10.8.6   腓总神经损伤   日~日   10.8.7   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   日~日   10.8.8   坐骨神经损伤   日~日   10.8.9   股神经损伤   日~日   10.8.10   腋神经损伤   日~日   10.8.11   肌皮神经损伤   日~日   10.9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10.9.1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30日~45日   10.9.2   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   90日~日   11   其他损伤   11.1   烧烫伤   11.1.1   轻度   30日~45日   11.1.2   中度   70日   11.1.3   重度   日   11.1.4   特重度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   冻伤   11.2.1   局部冻伤   Ⅰ度   15日   Ⅱ度   30日   Ⅲ度   60日   Ⅳ度   日   11.2.2   全身冻伤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1.3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1.4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70日 11.5   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   90日 11.6   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   90日   11.7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90日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A.1   颅脑损伤的分级   A.1.1   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A.1.2   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A.1.3   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A.1.4   严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A.2   烧烫伤程度分级   A.2.1   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2.1.1   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1.2 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A.2.1.3   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A.2.1.4   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   A.2.2   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2.2.1   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   A.2.2.2   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2.3   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A.2.2.4   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5%,Ⅲ度烧烫伤面积>15%。   A.3   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A.3.1   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20%~-10%;   c)吸碘率15%~2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3.2   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30%~-20%;   c)吸碘率10%~15%(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3.3   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30%;   c)吸碘率<1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4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A.4.1   轻度:空腹血钙(7~8)mg%;   A.4.2   中度:空腹血钙(6~7)mg%;   A.4.3重度:空腹血钙<6mg%。

  附录B(规范性附录)   使用标准的说明   B.1   二处(种)以上损伤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不能简单相加,一般应以较长的损伤情况确定。   B.2   本标准未明确的人体组织、器官损伤的误工损失日,可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B.3   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误工损失日,但应有鉴定人员意见。   B.4   对损伤后经治疗未达到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既已治愈的,应按实际治疗天数计算。   B.5   原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B.6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受害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应掌握以下原则:   a)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原则;   b)应考虑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合并症等情况;   c)应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潜在性疾病或个体差异的情况;d)摈弃主观武断,深入科学分析的原则。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5、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参与度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附录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参考文献

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锦、王葆元、王岩、成映泽、焦晋岩、张宏斌、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杜雁。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l躯体残疾者thedisabledduetobodyinjury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人。2.2精神障碍者thementallydisordered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人。2.3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ctivitiesofdailyliving(ADL)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2.4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bilitiesoftakingcareofoneself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动的能力。包括:进食、更衣、修饰、整理个人卫生、使用日常生活工具、自主外出行走等。2.5躯体移动能力abilitiesofbodymoving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2.6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lossofADL躯体残疾者因各种损害因素导致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部分或全部永久性丧失。2.7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lossofabilitiesfortakingcareofoneself精神障碍者因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智力等出现异常,部分或全部丧失料理自己日常生活能力。2.8护理依赖dependenceonbeingnursed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需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2.9护理依赖程度dependencelevelsofbeingnursed躯体残疾者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2.10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helpwithtouchforthedisabledbyinjury躯体残疾者需要他人给予抱、抬、搬、背等帮助。2.11治疗终结medicaltreatment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固定。3总则3.1评定原则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损害及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为依据,综合评定。3.2评定要求3.2.1对被评定人应进行客观、全面、详细的查体,必要时应做相应的辅助检查。3.2.2除被评定人主诉及主诉及其近亲属的陈述外,被鉴定人还应有客观临床体征,并与辅助检查、病历记载相符合。3.2.3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残疾需要护理依赖的,必要时确定本次损伤因素的参与度。见附录A。3.2.4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残疾和精神障碍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重的定级。3.3评定时机3.3.1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治疗终结后进行。3.3.2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精神障碍至少经过一年以上治疗后进行。3.4评定等级及比例3.4.1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等级a)完全护理依赖;b)大部分护理依赖;c)部分护理依赖。3.4.2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参见附录B。3.5护理依赖程度表述护理依赖程度表述,参见附录C。3、6评定人条件由取得主检法医师、精神专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担任。3.7列举数字列举的数字“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4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4.1.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4.1.1.1进食拿取食物,放人口中,咀嚼,咽下。4.1.1.2床上活动床上活动包括:a)翻身;b)平移;c)起坐。4.1.1.3穿衣穿衣包括:a)穿脱上身衣服;b)穿脱下身衣服。4.1.1.4修饰修饰包括:a)洗(擦)脸;b)刷牙;c)梳头;d)剃须。以上4项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4.1.1.5洗澡进人浴室,完成洗澡。4.1.1.6床椅转移从床上移动到椅子上或从椅子上移动到床上。4.1.1.7行走行走包括:a)平地行走;b)上楼梯;c)下楼梯。4.1.1.8小便始末到规定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尿。4.1.1.9大便始末到规定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4.1.1.10用厕用厕包括:a)蹲(坐)起;b)拭净;c)冲洗(倒掉);'d)整理衣裤。4.1,2评定分值躯体残疾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10项评定分值见表1。表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分)项目评定分值进食10分能自主完成5分经常依靠他人帮助把食物拿取到面前或身边才能完成0分完全依靠他人拿取食物和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或需他人喂食床上活动10分能自主完成4.1.1.2的a)、b)、c)5分需要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完成,或只能完成4.1.1,2中的1项或2项,其余需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2的a)、b)、c)穿衣10分能自主完成4.1.1.3的a)、b)5分只能完成在4.1.1.3的a)或b)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3的a)和b)修饰5分能自主完成4.1.1.4的a)、b)、c)、d)0分主要或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4在的a)、b)、c)、d)洗澡5分能自主完成0分主要或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床椅转移15分能自主完成10分借助残疾辅助器具或其他用具才能完成5分长期需依靠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完成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行走15分能自主完成4.1,1.7的a)、b)、c)10分借助残疾辅助器具或其他用具才能完成4.1.1.7的a)、b)、c)5分借助残疾辅助器具只能完成4.1.1.7的a),其余需依靠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完成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7的a)、b)、c〉小便始末10分能自主完成5分长期需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去规定的地方完成小便过程0分长期在床上小便或长期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并依靠他人帮助清理小便大便始末10分能自主完成5分长期需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去规定的地方完成大便过程0分长期在床上大便或长期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并依靠他人帮助清理大便用厕10分能自主完成4.1.1.10的a)、b)、c)、d)5分只能完成4.1.1.10的a)、b)、c)、d)中的3项以下,其余需依靠他人接触身体帮助或借助其他设施、辅助用具才能完成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帮助才能完成4.1.1,10的a)、b)、c)、d)

注1:看护,是指为了防止躯体残疾者在进行床椅转移,行走,上、下楼梯,大、小便等日常生活活动时出现摔倒、跌下等危险,而需他人经常照看。注2:扶助,是指躯体残疾者在进行日常生活活动时,需他人在旁边实施搀扶、护持等帮助,以防止躯体残疾者出现行走不稳、摔倒、跌下等危险。上述二种情况,躯体残疾者日常生活活动主要是靠自身的能力完成。4.1.3计算4.1.3.1根据躯体残疾者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的情况,客观确定每项分值。4.1.3.2将各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值。4.2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2.1护理依赖4.2.1.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总分值为分。4.2.1.2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4.2.1.3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4.2.2护理依赖程度4.2.2.1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4.2.2.2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4.2.2.3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5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5.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5.1.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5.1.1.1进食进食是指:a)按时;b)定量;c)在规定地点完成进食。以上3项无须他人提醒、引领、督促、控制或喂食,无厌食、拒食、绝食、暴饮暴食、不知饥饱等行为。5.1.1.2修饰修饰包括:a)梳头;b)洗脸;c)刷牙;d)剃须。以上4项不需他人帮助打水、准备洗漱用具等。5.1.1.3更衣更衣是指:a)穿脱衣服;b)定时更换衣服;c)按季节、天气、温度变化适时增减衣服。5.1.1.4理发、洗澡、剪指甲理发、洗澡、剪指甲是指:a)去理发店理发;b)去洗浴处洗澡;c)自己或要求他人帮助剪指甲。5.1.1.5整理个人卫生整理个人卫生包括:a)整理自己的床铺b)打扫室内卫生c)清洗衣物;d)女性能自理经期卫生,使用更换卫生巾、清洗内裤等。5.1.1.6小便始末小便始末是指:a)到规定地方;b)解系裤带,完成小便过程;c)清理小便。5.1.1.7大便始末大便始末是指:a)到规定地方;b)解系裤带,完成大便过程;c)清理大便。5.1.1.8外出行走外出行走是指:a)自主外出;b)通常能独自找回出发处;c)需要他人陪同。5.1.1.9睡眠睡眠是指:a)按正常人的作息时间、规律睡眠;b)不能按正常人的作息时间、规律睡眠,如昼夜颠倒、白天思睡、夜间不宁、晚上不睡、早晨不起等;c)睡眠需要他人监护、帮助。5.1.1.10服药服药是指:?a)保管药物;b)定时服药;c)定量服药。5.1.1.11使用日常生活用具使用日常生活用具是指:a)使用炉灶;b)使用日用电器;c)使用自来水。5.1.1.12乘车乘车是指:a)能乘坐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b)需要他人陪同;c)不能乘坐交通工具。5.1.2评定分值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12项评定分值见表2。-项目评分分值进食10分能自主完成5.1.1.1的a)、b)、c)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引领、督促、控制才能完成5.1.1.1的a)、b)、c)中的1项或2项0分完全靠他人督促、帮助才能完成5.1.1.1的a)、b)、c)或需他人喂食

修饰10分能保持外貌整洁。自主完成5.1.1.2的a)、b)、c)、d)中2项以上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帮助才能完成5.1.1.2的a)、b)、c)、d)中1项以上0分完全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2的a)、b)和(或)c)、d)更衣10分衣着得体。能自主完成5.1.1.3的a)、b)、c)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帮助才能完成5.1.1.3的a)、b)、c)0分完全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3的a)、b)、c)理发洗澡剪指甲10分能自主完成5.1.1.4的a)、b)、c)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引领、帮助才能完成5.1.1.4的a)、b)、c)中1项以上0分从不主动理发、洗澡、剪指甲,完全需他人强制、帮助才能完成5.1.1.4的a)、b)、c)整理个人卫生10分能自主完成5.1.1.5的a)、b)、c),女性能自主完成5.1.1.5的d)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指导才能完成5.1.1.5的a)、b)、c)中的一项以上,女性在他人提醒、指导下才能完成5.1.1.5的d)0分完全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5的a)、b)、c),女性完全依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5的d)小便始末10分能自主完成5.1.1.6的a)、b)、c)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引领才能完成5.1.1.6的a),5.1.1.6的b)、c)基本能自主完成0分完全依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6的a)、b)、c)大便始末10分能自主完成5.1.1.7的a)、b)、c)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引领才能完成5.1.1.7的a),5.1.1.7的b)、c)基本能自主完成0分完全依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7的a)、b)、c)外出行走10分能自主完成5.1.1.8的a)、b)5分完成5.1.1.8的a)、b)经常需要5.1.1.8的c),否则就有走失的危险;或从不外出0分完成5.1.1.8的a)、b)必需5.1.1.8的c),否则就会丢失睡眠10分能自主完成5.1.1.9的a)或偶有异常睡眠但不需要5.1.1.9的c)5分有5.1.1.9的b)所列举异常睡眠表现1种以上,经常需要5.1.1.9的c)0分有5.1.1.9的b)所列举异常睡眠表现1种以上,长期需要5.1.1.9的c)服药10分不需要服药,或需要服药,但能遵照医嘱自主完成5.1.1.10的a)、b)、c)5分需要服药,能自主完成5.1.1.10的a),但5.1.1.10的b)、c)需他人提醒、督促、帮助才能完成0分需要服药,均需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10的a)、b)、c)使用日常生活用具10分能自主安全使用5.1.1.11的a)、b)、c)5分经常需他人指导、监护才能使用5.1.1.11的a)、b)、c)中1项以上0分从不使用5.1.1.11的a)、b)、c)或使用5.1.1.11的a)、b)、c)经常发生危险乘车10分能自主完成5.1.1.12的a)5分需要5.1.1.12的b)才能完成5.1.1.12的a)0分5.1.1.12的c)或在有5.1.1.12的b)的情况下也难完成5.1.1.12的a)5.1.3计算5.1.3.1根据精神障碍者完成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的情况,客观确定每项分值,5.1.3.2将各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值。5.2护理依赖程度评定5.2.1护理依赖5.2.1.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总分值为分。5.2.1.2总分值在81分以上,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5.2.1.3总分值在8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5.2.2护理依赖程度5.2.2.1总分值在80分~6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5.2.2.2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5.2.2.3总分值在4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5.3精神障碍者存在安全问题时护理依赖程度评定5.3.1适用于精神障碍者有造成自身、他人和公众安全危险的情况。5.3.2安全问题是指可能发生:a)自杀;b)自伤;c)打人;d)毁物;e)出走丢失;f)其他可造成自身、他人和公众安全危险的情况。5.3.3精神障碍者经常有上述安全问题项目中1项以上,经治疗无明显改善,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为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

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参与度A.1损伤参与度指损害因素对护理依赖后果作用的大小。A.2损伤参与度的表示及划分比例A.2.1损伤参与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为:%,75%,50%,25%,0五种。A.2.2完全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其原有疾病或残疾与所需护理依赖后果无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A.2.3主要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对所需护理依赖后果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75%。A.2.4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护理依赖后果,且作用相当,难分主次的,损伤参与度为50%。A.2.5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对所需护理依赖后果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25%。A.2.6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所需护理依赖后果无明确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0。

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护理依赖%;b)大部分护理依赖80%;-ˉc)部分护理依赖50%。

附录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C.1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的,直接书写所需护理依赖的程度。如李某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张某某需要大部护理依赖;赵某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C.2护理依赖后果是由于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的,必要时在所需护理依赖程度之后,加上损害因素所占损伤参与度的百分比。如李某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为50%。表示该被评定人所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其50%是由于损害因素造成的。C.3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于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的,损伤参与度为0,必要时说明损害因素与护理依赖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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