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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男方ldquo生理疾病rdqu



赵某和邢某经他人介绍,于年5月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但并未生育子女。

后因男方邢某性功能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和口角,感情不和。

年0月,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女方赵某离家分居。

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邢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在二审上诉中,除传统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外,

女方赵某还提出了因上诉人婚前有生理疾病,

请求沈阳中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上诉人予以适当照顾。

另外,由于邢某患生理疾病,给自己造成身体及精神伤害,女方还要求邢某补偿赵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万元。

3

女方为佐证事实,还向法院提供了对方的病志,

打算以此来证明邢某婚前就有病。

但男方邢某在质证中进行了反驳:

我没有病,是婚后,对方认为我有病,

我才去看病,但是检查结果都是正常的。

4

在一审判决中,对赵某诉请邢某给付精神损失费,

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区法院没有支持。

在二审判决中,沈阳中院对两个问题进行了阐述: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并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双方均无异议,应当予以维持。

第二,对于由于男方婚前有生理疾病,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女方予以照顾的上诉请求,

无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5

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曾列出了夫妻感情破裂的4种情形,

对性功能问题是否能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第一项这样描述: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但事实上,这项司法解释在今年年初已被最高法院所废止失效,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新颁布的解释(一)中,

对如何认定“感情已破裂”,亦未做进一步的规定。

退一步来讲,及时在上述司法解释失效前,

是否仅因为男方性功能障碍,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全国各地判决的标准尺度也并不一致,

还是要结合多种因素来综合予以考量。

这是一个略带禁忌,但是真实存在的现实问题。

各位亲们,你们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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